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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妥善处理地方药品标准品种问题的通知

http://www.dlzp.net/member/2005/ 2005-2-6 18:29:21     发送给好友 阅读

 
  

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: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》的规定和有关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整顿
工作的要求,我局已完成地方药品标准品种整顿和整顿通过品种的国家标准及
其说明书的制定、颁布工作。为了强化药品国家标准管理,经商有关部门同
意,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:

一、已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原地方药品标准品种,有关药品生产企业
应按我局颁布的国家药品标准及换发的药品批准文号组织生产,按地方药品标
准生产的药品可流通和使用至2003年12月31日。

二、未纳入国家药品标准管理的地方药品标准品种应立即停止生产、销售
和使用,继续生产、销售和使用的,按《药品管理法》的有关规定处理。

三、各省、自治区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应对辖区内地方药品标准品种
的生产、销售、使用情况进行清查,并要求相关企业按有关文件精神妥善处理
好地方药品标准品种问题。

特此通知

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
2003年3月25日
 
 
 
 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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